暴力拆除2攻略(行政訴訟:雜房雖為已過期的臨時建筑,予以拆除亦應遵守法定程序)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柳某某家庭(含柳某某、柳某田、柳某衡)有位于x市x區集體土地上房屋一棟,該房屋底層面積370.35㎡,層數為兩層。后原告在原房屋上加建、擴建房屋,共四層。2018年10月16日,原x市規劃局(機構改革后,現為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x[2018]41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內容為: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四人于2006年7月起,在x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建房屋,層數4層,違法底層占地面積187.68㎡,違法總建筑面積1386.58㎡,須自行拆除。該決定書交待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
2007年7月,原告柳某某以原建設市社會福利院征收雜房一棟,現無雜房為由,要求新建一棟50㎡雜房,向x土地管理所提交報告,同月,委會和x土地管理所蓋章同意原告柳某某占用50㎡建設臨時雜房一棟。2018年10月23日,原x市規劃局組織人員對原告柳某某位于的雜房予以拆除。
二、原告觀點
原告合法審批的房屋被征收,作為附加條件另行審批50平米土地給原告,x辦事處和x土地管理所均簽字蓋章同意,被告未對原告進行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即采取暴力拆除的方式將原告使用的雜屋拆除,侵害了原告權利。
三、被告觀點
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原告所建雜房屬于違法建設,應當予以拆除。
四、被告證據
1、執法人員謝某某、周某某對柳某某、康某某,彭某的調查筆錄及執法證,擬證明洞沖組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戶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于2006年7月開始違法建設房屋。
2、現場勘查筆錄,擬證明經過勘查人現場勘查,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戶違法底層占地面積187.68平方米,違法建筑總面積1386.58平方米。
3、照片,擬證明違法建筑的狀況。
4、x(2010)第000XX5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x(2010)第000XX6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x(1989)字第04030XX9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婁規用地(92)字第01XX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擬證明柳某某、柳某田、柳某衡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規劃許可證的相關情況。
5、x市規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2018)183號)及送達回證,擬證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柳某某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柳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處罰,告知其有聽證的權利。
6、x市規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2018)197號)及送達回證,擬證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向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擬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告知其有聽證的權利。
7、x市規劃局擬行政處罰告知書(x(2018)207號)及送達回證,擬證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柳某某送達了擬行政處罰告知書(x(2018)207號),擬作出限期拆除、并告知其有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
8、x市規劃局擬行政處罰告知書(x(2018)220號)及送達回證,擬作出限期拆除、并告知其有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
9、x市規劃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x(2018)41號)、送達回證及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身份資料,擬證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柳某某、柳某姣、柳某田、柳某芝等送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2006年7月開始在原有老房基礎上進行加建,層數4層,違法底層面積187.68平方米,違法總建筑面積1386.58平方米。
10、請求解決雜房基地報告,擬證明2007年7月25日,x土地管理所同意柳某某占用50平方米建臨時雜房。11、x市規劃局的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呈批表及送達回證。擬證明本案的行政處罰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審批,并依法送達的事實。
五、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發現柳某某等四人有在原老房的基礎上加建違法建筑的行為后,依法定程序進行了調查,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主體適當,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銷該決定書證據不足,于法無據。
原告柳某某被拆除的雜房,雖為已過期的臨時建筑,應認定為違法建筑,但是,行政機關應依法定程序下發相應的行政強制文書,并經過法定的復議和訴訟期限以后,方可予以拆除。
六、法院判決
確認原x市規劃局于2018年10月23日對原告柳某某雜房的拆除行為違法;駁回原告柳某某要求撤銷原x市規劃局x[2018]41號《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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