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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楊煥梅、鞠婭、胡亞妮等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20)浙1081刑初241號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審判日期:2020-07-28案由:組織賣淫罪裁判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公訴機關溫嶺市人民檢

楊煥梅、鞠婭、胡亞妮等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081刑初2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7-28

案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煥梅,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萬源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萬源市。2017年8月7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未羈押),同日轉為取保候審。2017年12月22日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2018年1月8日因懷孕被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2019年1月12日因監外執行的情形已消失,刑期尚未滿,被決定收監執行,起刑日期為2019年1月18日,刑滿日期為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帶回溫嶺市看守所受審。2020年4月13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溫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戴灑灑,浙江君安世紀(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鞠婭,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貴州省正安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正安縣。因本案于2018年4月21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5月27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溫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衛福,浙**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亞妮,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漢族,大專文化,農民,住臺州市椒江區。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審,于2019年4月1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20年7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溫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玲,浙江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邵飛龍,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鄧州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鄧州市。2015年11月17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12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翁利亞,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汪紅飛,女,1991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團鳳縣,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臺州市椒江區。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4月17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20年7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溫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應軍匡,浙江多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葛敏敏,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漢族,大學本科,農民,住臺州市椒江區。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5月27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20年7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溫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琴聲,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靜,女,1985年1月7日出生于陜西省城固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城固縣。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6月27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瑪麗,浙江銀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丹,女,1992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漢族,大學本科,農民,住臺州市椒江區。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于2019年4月19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曦,浙江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莉,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宿州市埇橋區。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12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文勝,浙江贏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紅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舒城縣。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16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湯衛娜,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春榮,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通遼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5月2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鄧飛,內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格格(化名“孔靜靜”),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淮陽縣。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12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萍,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申火偉(曾用名申和偉),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禹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12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齊華修,浙江君安世紀(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公訴刑訴(202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煥梅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鞠婭、徐丹、葛敏敏、汪紅飛、張靜、胡亞妮、王春榮犯協助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紅梅、鄭格格、邵飛龍、申火偉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6日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公訴刑變訴(2020)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被告人王春榮的起訴進行變更為開設賭場罪。2020年6月22日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公訴刑追訴(2020)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對被告人邵飛龍的起訴進行追加為協助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晨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煥梅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君安世紀(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戴灑灑、被告人鞠婭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頂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衛福、被告人徐丹及其辯護人陳曦、被告人葛敏敏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琴聲、被告人汪紅飛及其辯護人應軍匡、被告人張靜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銀祥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瑪麗、被告人胡亞妮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玲、被告人王春榮及其辯護人鄧飛、被告人劉莉及其辯護人朱文勝、被告人李紅梅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律師湯衛娜、被告人鄭格格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萍、被告人邵飛龍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利亞、被告人申火偉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君安世紀(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華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2010年以來,徐衛兵(已判)伙同徐曉慧、潘江興(均另案處理)及阮建國、葉蓉、盛江(均已判)等人,在臺州市經濟開發區等地開設新大浪淘沙商務酒店(下以大浪酒店簡稱)、名劍會所、風云動漫城、極點動漫城等,在上述場所內通過實施組織賣淫、開設賭場非法活動,為非作惡,獲取巨額收益,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及周邊地區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并形成了以徐衛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大浪酒店成立于2010年,經營按摩、浴場、客房、賣淫、賭博機等業務。酒店先后由王莉、王金龍(均已判)等人任賣淫女領班,招募、管理賣淫女在該酒店客房內及耀達大酒店等處實施賣淫活動,并招募領班助理負責管理賣淫業務、回訪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記鐘、收銀等;又在酒店內設置暗房,擺放賭博機供人賭博,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上下分等。經審計,至2017年4月,大浪酒店組織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幣種下同)約1.3億余元,開設賭場非法獲利約1.1億余元。

大浪酒店設有前廳部、營銷部、財務部、保安部等部門,以配合酒店開展相關業務的運行。財務部由財務總監負責全面事務,下設會計、審計、出納等崗位。大浪酒店內賣淫款及單據、游戲廳營業款及單據均由相關人員交至酒店財務部,由出納負責與審計核對以上款項,保管以上款項,并將以上款項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以及向賣淫女領班等人發放賣淫提成等;審計負責審核以上單據,制作報表及賣淫提成表等。出納崗位由大浪酒店股東潘江興指派其親戚朋友擔任,審計崗位日常設置兩名審計人員,分別對賣淫和賭博機單據進行審計,并實行周末輪休制。由當日輪班審計人員對兩塊業務一并進行審計。

被告人劉莉于2011年7、8月至2011年10月在大浪酒店五樓負責賣淫記鐘和收銀約兩個月,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280余萬元。被告人王春榮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間任大浪審計,與張智惠(已判)搭班,王春榮負責賭博機單據的審計,張智惠負責組織賣淫單據的審計,但在周末輪休期間,被告人王春榮不負責對張智惠的組織賣淫單據進行審計。期間,賭博機收入達3萬元以上。被告人葛敏敏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賭博機單據,并在周末當班時一并審計賣淫單據,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18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200余萬元。被告人汪紅飛于2012年8月至2013年下半年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賣淫單據,并在周末當班時一并審計賭博機單據,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23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000余萬元。被告人張靜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間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賣淫單據審計,并在周末當班時一并審計賭博機單據,期間,酒店組織賣淫收入達7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850余萬元。被告人胡亞妮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審計,主要負責審計賭博機單據,并在周末當班時一并審計賣淫單據,期間,酒店組織賣淫收入達31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2900余萬元。被告人徐丹系股東潘江興的親戚,于2014年年底代替其妹妹徐多多(已判)在大浪任出納約一個月,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1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175余萬元。被告人鞠婭于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任大浪營銷,主要負責引導賭博人上樓消費,同時還帶嫖客上樓消費,并在游戲機房收入中按比例提成獲取收益,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8200余萬元,賭博機收入達6800余萬元。被告人楊煥梅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任賣淫女領班助理,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600余萬元。被告人李紅梅于2016年5、6月至2016年9、10月在酒店游戲廳上班約3個月,負責賭博機上下分等,期間,賭博機收入達360余萬元。2013年年初至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邵飛龍在大浪淘沙酒店任保安,負責大浪酒店日常安保工作,并在公安機關來檢查時負責通風報信。期間,組織賣淫收入達人民幣3300余萬元,賭場機收入達人民幣5200余萬元。

2014年年初至2015年9月,徐衛兵、葉蓉、阮建國及朱銳、黃利平(均已判)等人合伙,在臺州市椒江區塘岸小區附近開設極點動漫游藝廳,設置暗房,以擺放賭博機供人賭博的形式開設賭場。2015年6月4日,臺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對極點進行檢查,查扣三臺疑似賭博機。

被告人鄭格格于2015年初在極點動漫城負責給客人上下分約兩個月;被告人申火偉、邵飛龍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在極點動漫城負責給客人上下分約兩個月。期間,該動漫城賭博機月均非法收入達二三十萬元。

二、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徐建國(已判決)在臺州市椒江區經營建國賓館,招募王莉為賣淫女領班,組織婦女在建國賓館客房內提供賣淫服務,并通過制定賣淫價格、培訓賣淫服務、統一賣淫流程、設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賣淫活動。被告人楊煥梅任賣淫女領班助理約一個星期,負責接待嫖客、安排賣淫女等。期間,日均賣淫婦女達三人以上。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楊煥梅經溫嶺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電話傳喚到案;2018年4月2日18時30分許,杭州鐵路公安處臺州站派出所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抓獲被告人胡亞妮;2018年4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塘棲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區月皇晟大酒店抓獲被告人王春榮;2018年4月3日9時許,杭州鐵路公安局臺州站派出所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抓獲被告人汪紅飛;2018年4月20日,溫嶺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抓獲被告人徐丹;2018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昆明鐵路公安處曲靖北站派出所民警在貴陽市抓獲被告人鞠婭;2018年4月26日23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龍華區同勝小區抓獲被告人葛敏敏;2018年6月2日16時許,杭州鐵路公安處臺州站派出所民警在臺州市椒江區超越大酒店抓獲被告人李紅梅;2018年6月5日8時50分許,杭州鐵路公安處臺州站派出所民警在椒江區抓獲被告人張靜;2018年6月7日19時50分許,杭州鐵路公安局杭州東站派出所民警在杭州東站東廣場抓獲被告人鄭格格;2018年6月8日15時許,張家港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張家港市抓獲被告人申火偉;2018年6月10日13時50分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在西湖區瑞曼汀酒店抓獲被告人邵飛龍;2018年6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劉莉主動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夾溝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楊煥梅、胡亞妮、汪紅飛、葛敏敏、李紅梅、張靜、劉莉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被告人鞠婭、申火偉、鄭格格、邵飛龍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主要涉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楊煥梅個人獲利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鞠婭個人獲利人民幣65000元,被告人葛敏敏個人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汪紅飛個人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張靜個人獲利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胡亞妮個人獲利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王春榮個人獲利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莉個人獲利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李紅梅個人獲利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鄭格格個人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邵飛龍個人獲利人民幣87500元,被告人申火偉個人獲利人民幣7000元。

被告人楊煥梅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鞠婭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莉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胡亞妮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汪紅飛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葛敏敏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張靜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李紅梅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邵飛龍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申火偉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煥梅、鞠婭、徐丹、葛敏敏、汪紅飛、張靜、胡亞妮、王春榮、劉莉、李紅梅、鄭格格、邵飛龍、申火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徐衛兵、吳麗娟、王莉、葛菲、羅美荷、馬麗敏、李秋蓉、徐多多、黃佳麗、陳飛、徐嫻、汪紅飛、龍金鳳、宋曉倩等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葛菲、羅美荷、馬麗敏、李秋蓉、劉莉、王春榮、宋曉倩等的辨認筆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身份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財務資料,審計報告,到案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鞠婭、楊煥梅、劉莉、徐丹、胡亞妮、王春榮、汪紅飛、葛敏敏、張靜、鄭格格、申火偉、邵飛龍、李紅梅參與到以徐衛兵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楊煥梅與人結伙,組織婦女進行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鞠婭、徐丹、胡亞妮、汪紅飛、葛敏敏、張靜、邵飛龍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予以協助,又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仍予以協助,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分別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莉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予以協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鄭格格、申火偉、王春榮、李紅梅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仍予以協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婭、徐丹、胡亞妮、邵飛龍、汪紅飛、葛敏敏、張靜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楊煥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楊煥梅、劉莉、鞠婭、徐丹、胡亞妮、邵飛龍、葛敏敏、汪紅飛、張靜、鄭格格、申火偉、王春榮、李紅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劉莉、楊煥梅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胡亞妮、汪紅飛、葛敏敏、張靜、李紅梅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申火偉、邵飛龍、鄭格格、鞠婭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春榮、徐丹當庭認罪;被告人楊煥梅、鞠婭、葛敏敏、汪紅飛、張靜、胡亞妮、劉莉、李紅梅、邵飛龍、申火偉均當庭認罪認罰;被告人徐丹、張靜、王春榮、劉莉、李紅梅、鄭格格、邵飛龍、申火偉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上述被告人依法分別予以減輕處罰,并對被告人徐丹、張靜、王春榮、劉莉、李紅梅、鄭格格、邵飛龍、申火偉適用緩刑。除被告人王春榮外各被告人的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被告人王春榮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春榮在幫助開設賭場活動中,系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領取正常薪酬,屬罪行極輕,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且指控開設賭場獲利的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春榮受雇從事審計工作長達八個月,且明知大浪淘沙酒店內開展的游戲機賭博活動獲利巨大,仍提供幫助,雖其在該犯罪集團內地位較低、作用較小,但鑒于其參與時間較長,該犯罪集團賭博活動非法獲利巨大,不宜對其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處理。關于酒店開設賭場的獲利,雖沒有相關的賬本,但同案犯徐積輝、龍金鳳等均有供述當時大浪淘沙酒店賭博機每個月的獲利情況,公訴機關現指控三萬元以上,已作就低認定,故被告人王春榮的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四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煥梅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與前罪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鞠婭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胡亞妮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邵飛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汪紅飛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葛敏敏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張靜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八、被告人徐丹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九、被告人劉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十、被告人李紅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十一、被告人王春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十二、被告人鄭格格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十三、被告人申火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十四、被告人楊煥梅犯罪所得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鞠婭犯罪所得人民幣65000元,被告人葛敏敏犯罪所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汪紅飛犯罪所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張靜犯罪所得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胡亞妮犯罪所得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王春榮犯罪所得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莉犯罪所得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李紅梅犯罪所得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鄭格格犯罪所得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邵飛龍犯罪所得人民幣87500元,被告人申火偉犯罪所得人民幣7000元,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應榮輝

審判員葉慧奇

人民陪審員金琴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張佳儀

來源:法制播報

來源: 景德鎮南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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