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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繼續教育網(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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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繼續教育網(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六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以及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和技術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并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后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陸路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設置動物疫病監測站點,健全監測工作機制,防范境外動物疫病傳入。

科技、海關等部門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并定期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地方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對其維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區劃、養殖屠宰產業布局、風險評估情況等對動物疫病實施分區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計劃,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導、培訓,對動物疫病凈化效果進行監測、評估。

國家推進動物疫病凈化,鼓勵和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動物疫病凈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凈化標準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第二十七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八條 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并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三十二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動物疫情通報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海關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布疫情,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所在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

第四十二條 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四十四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優先組織運送防疫人員和物資。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制定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上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實施方案根據疫情狀況及時調整。

第四十六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動物疫病風險區,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

第四十七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以及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四十九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五十條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第五十一條 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第五十二條 經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進出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承運人憑進口報關單證或者海關簽發的檢疫單證運遞。

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道路運輸的動物進入本行政區域的指定通道,設置引導標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道路運輸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

第五十四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第五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五十六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六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不得在途中擅自棄置和處理有關動物和動物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

第五十八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野外環境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所在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集、處理。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提供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動物診所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機構。

第六十二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六十五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獸藥和獸醫器械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

官方獸醫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程序確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海關的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由海關總署任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官方獸醫依法履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官方獸醫培訓計劃,提供培訓條件,定期對官方獸醫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者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條 執業獸醫開具獸醫處方應當親自診斷,并對診斷結論負責。

國家鼓勵執業獸醫接受繼續教育。執業獸醫所在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十一條 鄉村獸醫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二條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獸醫行業協會提供獸醫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動物防疫和獸醫知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第七十七條 執法人員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八條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禁止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八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八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第八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開展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鼓勵養殖企業、獸藥及飼料生產企業組建動物防疫服務團隊,提供防疫服務。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村級防疫員參加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應當保障村級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八十五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措施,給予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評估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報告后,未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措施、上報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者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動。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五)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第九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的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疫病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運輸費用、違法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運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和對應的動物、動物產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發布動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動物疫病規定的;

(三)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的。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獸醫器械,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指處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的若干動物飼養場及其輔助生產場所構成的,并經驗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區域;

(三)病死動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經檢驗檢疫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死亡動物;

(四)病害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病死動物的產品,或者經檢驗檢疫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動物產品。

第一百一十一條 境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無疫等效性評估,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實驗動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實驗動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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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網約車管理細則有變,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行業改革工作的領導,推進本地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管平臺;

(四)在服務所在地具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含在服務所在地擁有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網絡技術人員等經營服務保障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技術及信息安全、車輛營運資質與技術性能、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勞動關系、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三)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期限屆滿擬繼續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按照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延續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安全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及相關規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在車輛顯著位置粘貼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規范的網約車標識;

(七)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性年齡60歲、女性年齡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經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五)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二)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

(三)通過平臺數據庫向服務所在地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四)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七)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八)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九)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不應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到乘客咨詢、投訴后,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著整潔,禮貌待客,文明行車;

(二)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相關證照;

(三)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四)載客過程中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五)發現乘客遺失在車輛內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聯系歸還乘客,或者移交網約車平臺公司處理;

(六)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二)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三)違規收費;

(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將車輛交給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營運;

(六)載客時有危及安全行車的行為;

(七)疲勞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乘車;

(三)文明乘車,愛護車輛衛生,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用;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網約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日常監督檢查,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復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后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按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網約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玉溪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玉政規〔2018〕4號)同時廢止。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發

來源:玉溪日報

編輯:楊子瑩

審核:徐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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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玉溪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4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四章文化繁榮

第五章生態保護

第六章組織建設

第七章城鄉融合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七條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第八條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并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并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采取公費師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范,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業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第五章生態保護

第三十四條國家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建設農村住房應當避讓災害易發區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規劃管控,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條國家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采取禁用限用措施。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四十條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并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

第六章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二條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并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干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采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實農村基層干部相關待遇保障,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

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鄉村干部培訓,健全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范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群團組織、農村社會組織團結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章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條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國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四條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五十五條國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于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條國家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構建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融資;豐富農產品期貨品種,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國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七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電)

《 人民日報 》( 2021年05月20日 16 版)

四川大學生,就業創業可享受41條扶持政策

大學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

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快來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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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學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清單

(2020年 ●完整版)

目 錄

就業扶持政策

(一)大學生畢業前

1.求職創業補貼。

2.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3.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畢業生幫扶補助。

4.機關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

5.鼓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

6.建立大學生實訓基地。

(二)大學生畢業后

7.就業見習補貼。

8.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

9.基層和艱苦邊區地區工資待遇激勵。

10. 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1.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12.鼓勵參加“三支一扶”項目。

13.鼓勵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項目。

14.鼓勵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

15. 鼓勵應征入伍服兵役(含義務兵和志愿兵役)。

16.鼓勵到社區就業。

17. 鼓勵繼續升學和報考第二學位。

18. 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就業。

19.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20. 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21.稅收優惠。

22.公開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

創業扶持政策

(一)扶持創業大學生

23.扶持對象。

24.創業培訓補貼。

25.創業補貼。

26. 科技創新苗子補助。

27.省級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前期孵化補助。

28. 創業吸納就業獎勵。

29.創業擔保貸款貼息。

30.青年創業貸款。

31.創業提升培訓。

32.高素質農民培育。

33.稅費減免。

(二)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補助

34.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補助。

35.創業指導補貼。

36.創業活動補貼。

綜合扶持政策

37.取消戶籍限制。

38.簡化體檢手續。

39.享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40.就業創業指導教師隊伍建設。

41.學分管理。

如何才能享受到這些扶持政策?

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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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扶持政策

大學生畢業前

1.求職創業補貼。對學籍在省內高校的城鄉低保家庭畢業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畢業生、殘疾畢業生、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一次性給予每人15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條件的,不重復享受。由高校會同校區所在市(州)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畢業學年10月底前發放到位。

2.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可以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由校區所在地人社部門負責辦理。

3.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畢業生幫扶補助。對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畢業生,離校前給予一次性就業幫扶補助600元。由高校和教育廳負責辦理。

4.機關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屆畢業生畢業學年可報考市(州)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國家統一組織的政法體改生專項招考項目單設名額,定向招錄應屆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機關招錄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學歷、專業等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可設置一定數量的職位面向具有本市、縣戶籍或在本市、縣長期生活的高校畢業生招考。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貧困縣和革命老區縣縣、鄉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條件,可結合實際分別放寬到本科、大專。公務員公招考試中,特殊困難家庭畢業生免收公共科目筆試考務費用。省屬、市屬事業單位可結合崗位特點和實際,公開招聘無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后5年內須安排到基層鍛煉2年。

5.鼓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對參軍入伍的大學生(包含畢業生)發放一次性入伍獎勵。應征入伍的大學生(含新生),服役期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允許按學期復學或入學。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和基層工作經歷。高職在校生(含新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的前提下,免試入讀普通本科,或根據意愿入讀成人本科,自2022年專升本招生期執行。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碩士研究生實行專項招生,重點向雙一流建設高校傾斜;將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將考研加分范圍擴大至在校生(含新生),在繼續實行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礎上,允許在完成本科學業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放寬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轉專業限制,退役后復(入)學,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特殊類型招生等除外)。

6.建立大學生實訓基地。支持高校實行校企對接,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接納大學生實習,建立相對穩定的大學生實習基地。組織開展“逐夢計劃”大學生實習活動。拓展就業實習、見習基地的領域和功能,積極培育、認定一批學科門類齊全、基礎條件完備且集實習、見習功能于一體的實訓基地。相關補貼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由高校創辦及高校與企業聯辦的大學科技園、電商基地,納入實訓基地認定范圍。對認定的實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大學生畢業后

7.就業見習補貼。離校2年內未就業畢業生,可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并享受就業見習補貼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其中,國家級見習基地補貼標準可上浮20%,省級見習基地補貼標準可上浮10%。對留用的畢業生,見習期應作為工齡計算。

8.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2/3的社保補貼。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組織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保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大學生,可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和崗位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 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資待遇激勵。到縣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畢業生,新錄用為公務員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的級別工資,在未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地區高定一檔,在三類及以下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高定兩檔,在四類及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的高定三檔;招聘為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的薪級工資,在未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地區高定一級,在三類及以下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高定兩級,在四類及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的高定三級。按規定執行鄉鎮工作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10.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讀高校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標準為: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省級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國家規定的77個縣市區)縣以下基層單位,連續不間斷服務滿3年及以上的,可向就業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申請學費獎補。獎補金額按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計算(享受了部分減免的應予以扣除),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11.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到中小企業就業,在職稱評定方面,享受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對在基層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除有特別規定外,首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提前1年,對論文、科研、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等不作為統一或硬性要求。對任現職以來在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四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報評審高一級職稱資格時,其任職年限可放寬一年。

12.鼓勵參加“三支一扶”項目。從年齡不超過30周歲的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中,招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服務。服務期間,享受工作生活補貼(參照本地鄉鎮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后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發放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參加社會保險(在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新招募且服務滿6個月以上給予一次性安家補貼3000元;支醫人員在鄉鎮衛生院的服務時間,計算為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前到基層累計服務的時間;“三支一扶”服務年限計算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在鄉鎮工作的,對論文、科研、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等不作為統一或硬性要求。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可報名參加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定向考錄公務員的考試;結合服務縣鄉鎮事業單位崗位空缺情況和崗位基本聘用條件,可通過考核方式直接聘用為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貧困縣服務的人員,可招聘到服務所在縣(市、區)的縣、鄉事業單位);報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在鄉鎮及以下每服務滿1周年,筆試總成績加2分,最高加6分;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不再約定試用期;服務期滿后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大專)畢業生可免試入讀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專科起點本科;已被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計劃,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考錄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后,其服務期計算工齡;按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經服務單位所在縣“三支一扶”辦同意,按省“三支一扶”辦統一安排,可續期服務2年。

13.鼓勵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項目。從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條件、年齡在30歲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師范專科應往屆畢業生中,招聘到項目實施縣的鄉村學校任教。聘期3年,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它津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享受當地相應社會保障待遇。服務期滿、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學校的,在編制和崗位總量內,經縣教育部門審核,縣人社部門批準,由縣教育部門辦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手續。期滿報考碩士研究生的,3年內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優惠政策。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三年聘期視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要求的3年基層教學實踐。

14.鼓勵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從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或在讀研究生中選拔招募,實施基礎教育、服務三農、醫療衛生、基層青年工作、基層社會管理等專項服務。服務期為1—3年,服務協議1年1簽。服務期間,享受生活工作補貼(省項目辦每月發放1600元,服務地每月發放不低于800元),艱苦邊遠地區補貼根據國家政策標準予以發放,在當地參加社會保險,統一為其購買綜合保障險。志愿者依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服務期及工齡;服務期滿,可報名參加從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中定向考錄公務員的考試;服務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服務期滿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5.鼓勵應征入伍服兵役(含義務兵和志愿兵役)。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標準與在校大學生一致。高職(專科)畢業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可免試入讀普通本科,或根據意愿入讀成人本科,自2022年專升本招生起執行。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研究生招生計劃,專門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1年內可同等享受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就業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川內高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并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指初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復試和錄取。服役五年以上的(含退役后復學完成學業的),退役后可報考基層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國家統一組織的政法體改生專項招考項目中,單設名額定向招錄。各級黨政機關在組織開展選調生工作時,注意選調有服役經歷的優秀大學生,參軍入伍經歷可作為選調生報考條件之一,且年齡相應放寬兩至三歲。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出現空缺時,優先定向招錄(聘),比例不低于錄(聘)用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計劃的50%。事業單位可按規定拿出一定崗位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進行專項招聘。退役大學生士兵按規定享受筆試總成績加2分,被旅(團)級及以上單位評為優秀義務兵、優秀士官或榮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積不超過6分。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原則上拿出10%的工作崗位,在符合崗位所需條件的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中擇優錄取。注重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培育村級后備力量,將表現優秀的選拔進村(社區)“兩委”班子。

16.鼓勵到社區就業。支持社區服務類企業、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或組織見習。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服務領域創業和靈活就業。社區工作者隊伍出現空缺崗位優先招用高校畢業生。

17.鼓勵繼續升學和報考第二學位。落實專升本政策。對未就業本科畢業生,鼓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對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鼓勵報考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學制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高校學籍管理系統,教學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原則上不安排專業實習。

18.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就業。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所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及省級各類科技計劃等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簽訂項目聘用合同聘用優秀畢業生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聘用畢業生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9.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20.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小微企業當年(申請貸款前12個月內)新招用包括大學生在內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條件的,各級財政按規定及時足額予以貼息。

21.稅收優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2.公開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國有企業要建立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制度,在企業官方網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網、四川人才網上聯合發布公開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適宜公開招聘的特殊崗位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普遍實行公開招聘,擴大選人用人范圍,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二、創業扶持政策

扶持創業大學生

23.扶持對象。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處于登記失業狀態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含國家承認學歷的留學回國人員)。服務基層項目的大學生同等享受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補貼。大學生村官、服務期滿“三支一扶”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省內高校就讀的港澳臺學生,以及畢業5年內、國家承認學歷、在川創業的港澳臺大學生,同等享受創業扶持政策。

24.創業培訓補貼。大學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讀高校)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的,可享受培訓補貼。在校大學生可以利用周末、節假日和晚自習等時間,在40天內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

25.創業補貼。對大學生創業實體和創業項目,給予1萬元補貼。領辦多個創業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創辦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達到財政項目扶持條件的,優先納入支持范圍。

26.科技創新苗子補助。采取“人才 項目”的方式,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給予支持,其中,重點項目補助10萬元/個,培育項目補助2-5萬元/個。

27.省級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前期孵化補助。對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創業大賽獲獎項目,進入前期孵化,可享受5—20萬元的補助。對參加“創客中國”四川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暨“創客天府”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除獲得相應資金外,同時享受“投貸服”聯動機制等幫扶措施。

28.創業吸納就業獎勵。大學生創業實體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創業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一次性獎勵。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獎勵,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9.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大學生創業可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應適當下降,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高2.5個百分點,其余地區貸款利率上限不得比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高1.5個百分點。對非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執行差異化的貼息政策;對貧困地區2021年1月1日前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由各級財政部門在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扣減1.5個百分點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剩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各級財政具體分擔比例均與非貧困地區一致。

30.青年創業貸款。創業大學生可向創業所在地市(州)團委申請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的免息、免擔保青年創業基金貸款,并配備一名志愿者導師“一對一”幫扶。在蓉在校大學生創業,可向省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中心申請。

31.創業提升培訓。對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大學生,以及在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有創業項目的大學生,每年組織一定數量的人員免費參加全省“我能飛”大學生成功創業者提升培訓。

32.高素質農民培育。在項目區域內,將符合政策條件的從事農業就業創業的大學生納入高素質農民培育計劃。

33.稅費減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扶持創業服務平臺和創業指導專家

34.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補助。對評定為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門給予30萬元補助;對每年復核合格的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由所在地人社部門給予15萬元補助。支持民族地區依托“飛地”產業園區建設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被人社部認定為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門參照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創新創業眾創空間和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個、50萬元/個的獎勵性補助。

35.創業指導補貼。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創業專家、顧問,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指導服務的,給予一定補貼。

扶持創業服務活動

36.創業活動補貼。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和省級相關部門為增強大學生創業意識,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舉辦創業講座、報告、大賽、表彰、宣傳等活動,可給予創業活動補貼。

三、綜合扶持政策

37.取消戶籍限制。農村戶籍、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居住證(暫住證),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創業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38.簡化體檢手續。各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安排畢業體檢,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職定點體檢和體檢結果互認機制。除國家和我省有特別規定外,高校畢業生取得我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3個月以內健康體檢證明的,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予認可。超過3個月未到半年需重新體檢的,無需再做X線檢查,盡量避免重復體檢。

39.享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為大學生提供免費的就業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見習、人事檔案管理等公共就業服務,以及項目選擇、開業指導、投(融)資等公共創業服務。對延遲離校的應屆畢業生,相應延長報到接收、檔案轉遞、落戶辦理時限。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檔案在學校保留2年或轉入生源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各地將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穩定就業創業的大學生納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40.就業創業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建設職業化、專業化、專家化的就業創業指導工作隊伍,建立相關專業教師、創新創業教育專職教師每2年至少2個月到行業企業掛職鍛煉制度。高等學校、園區對作出貢獻的導師,在工作量認定、職稱評定、待遇報酬等方面給與激勵,支持就業創業指導教師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實踐,建立完善符合職業指導教師特點的職稱評價標準,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職稱。專職就業指導教師和專職工作人員,與應屆畢業生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00。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兼任高校就業創業工作義務輔導員。

41.學分管理。高校將就業創業課程列入必修課或必選課,納入學分管理。建立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實施彈性學制、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等具體措施,優先支持參與創新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設置合理的創新創業學分,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設立創新創業獎學金。創業經歷可作為實習經歷,并可折算為實習學分。在符合學位論文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許本科生用創業成果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來源: 四川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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